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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会,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基层组织,是云南省学生联合会会员单位,并作为团体会员接受省学联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和校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采用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服务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贡献青春才智,使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同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七)面向全体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有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二)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各类科学文化知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二)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三)维护学生会荣誉和团结;
(四)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建立良好校风;
(五)认真完成学生会安排的任务;
(六)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召开周期为每年一次,会议由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组成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并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经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学生会会员人数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生代表一般不少于25%,有一定少数民族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会在各班级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需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修订、审议并通过《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云南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学生会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校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构成
(一)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委员候选人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上所在院级学生会推荐,立即增补。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四)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传达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第五章 主席团
第一节主席团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主席团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决定主席团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二)召集并主持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筹备下一次学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生会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为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学生会委员会备案。
第三节
第二十六条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委。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干部,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由所在学院团委盖章确认。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级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作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级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分别为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同时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由各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可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团委或各团总支和院学生会、各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的双重领导,接受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级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由班长1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其中班长或副班长需由团支部书记兼任。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二级学院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和辅导员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七章 学生会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的职能机构包括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班级班委会等。
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会的组成与职能
(一)校学生会设主席团和综合服务部、网媒部、文体部、学习实践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如需变更,可由当届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报学校党委、团委批准后增删。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设席位制主席,席位制主席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轮值,另各职能部门设工作部门负责人1-3人,工作人员3人。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由学校拨款。经费用于学生会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先进表彰。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