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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渡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导致的事故,避免因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部门主要领导分别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公寓管理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领导与专职教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本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抓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会心理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信息员”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经历有重大影响的负性生活事件、表现为认知、情绪、行为或躯体状况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既往有过自杀企图或自杀未遂行为者,经常有自杀观念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丧亲等家庭重大变故、人际冲突明显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9.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1.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者;
12.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通常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要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心理委员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宿舍、班级、二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宿舍
学生寝室长与同寝室同学相处时间最长,负责组织本寝室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寝室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宿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和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2.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学生班干部、学生党团员和心理委员等学生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各班心理委员要了解全班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辅导员(班主任)要全面掌握全班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理情况,一旦发生异常,立即向二级学院报告,同时启动我校“倒三角汇报”工作机制。
3.三级预警:二级学院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4.四级预警:学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新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都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心理危机发生率。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和排查制度。
1.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每年9月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2.各二级学院每年对各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排查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上报至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须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月向二级学院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2.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月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二级学院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月反馈表》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3.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会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辅导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辅导老师在心理辅导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专家组对二级学院、医院、心理辅导老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各二级学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记录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危机程度由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谈话,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须及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并请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通知家长,由家长送往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二级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带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治疗的方式。选择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方式时,需以家长签订责任书或要求家长陪读。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息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等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息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按休息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
学生因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及辅导员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二级学院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通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支持体系。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系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心理委员及时关注情绪异常的同学,给予适时、适当的帮助,做好转介工作;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二级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给其更多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宜在院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较重者,应在家长监护下到医院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科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应限制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二级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辅导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要立即报告给学校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二级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二级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二级学院应协调保卫处立即派保卫人员协助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二级学院)需指派监护人员与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救助体系。
1.迅速通报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杀等突发事件,辅导员(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保卫处,上述各部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危机干预小组、学工部、保卫处、公寓管理处、后勤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等部门。
2.现场援助
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二级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联系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二级学院及医院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
(4)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辅导员负责通知家长,了解学生背景。
(5)宣传部负责应对新闻媒体及控制校园网络,指定事故发言人。
(6)公寓管理处负责安排监护宿舍安排。
(7)后勤处负责各项工作后勤保障。
(8)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及专家组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3.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接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4.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与总结,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学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辅导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半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本班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形成报告报送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三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要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心理辅导老师、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心理健康信息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应将其详细材料报送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需给出鉴定说明,同时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具备鉴定精神障碍资质的专门机构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二极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经常性地对本二级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对重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