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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原创 浏览:22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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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遵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应用型技能技术人才。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首位、育人德为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对教学活动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把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有机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地整合教学资源,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建立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校、院(部)两级教学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校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制机制。领导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教学质量的监控。

2.加强教学硬件和软件建设。有计划地抓好专业、课程、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图书资料等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掌握教学管理规律,精通教学管理业务的干部队伍。

4.定期征询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

5.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制定学校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处理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二)教务部是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统管全校教学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学校提出专业建设指导性意见;参与学校研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招生计划;参与学校研究教学业务经费的预算和负责审核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专业、课程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学校教学改革办法。

3.拟定专业、课程建设以及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组织院(部)制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文件和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指导、督查、调控;研究并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审核各学院(部)开课计划和主讲教师,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师任务的完成情况。

4.负责全校教学时间的安排、组织、排课和教室的调度,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负责学生的成绩、学籍管理,组织学生学习的考核工作;

5.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工作评价。全面了解教学情况,聘任专兼职教学督导员,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加强教学信息管理及其反馈工作;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和制度化,积极发挥教学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管理评价中的作用。

6.组织和协调学生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工作,积极做好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7.审定各教学学院(部)的教材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全校教材的订购和供应工作;组织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和出版教材的申报、推荐、审定工作。

8.协助人事处做好教师队伍培养、考核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各院(部)做好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教学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教学管理机构

(一)各教学学院(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实行各教学学院(部)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教学的副职协助管理。工作职责是:

1.组织制定本学院(部)各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教学改革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各学期教学任务,组织编制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任课教师,审定各类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掌握和检查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加强对本学院(部)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调控。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检查和总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和学习效果,定期开展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教学质量评估研究活动,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负责本学院(部)教材建设工作,制定教材和教学资料建设和编写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5.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参与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定教师的专业方向,全面规划教师的教学、科研和进修任务,检查教师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好教师教学考核工作;重点抓好学术带头人、专业教学团队、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6.加强教研室领导、管理和建设。认真组织指导教研室主任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的基础作用。

7.领导本学院(部)办公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常规教学管理和考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文件材料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各学院(部)教务科在院(部)长和教学副院(部)长领导下,切实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1.协助院长和管理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制订和执行教学计划,编制学年教学计划执行表,审核教学进程,掌握和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2.负责安排本院(部)各教学工作;掌握教师授课、缺课、调课和补课等情况。

3.掌握本学院学生的学期注册情况;根据教学计划公布考试和考查课程以及组织考试工作和平时考查工作;督促教师做好学生成绩统计和登录工作以及学生补考等有关工作。

4.协助学院(部)主要领导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育见习和实习工作。

5.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做好教材订购与发放工作。

6.协助学院(部)主要领导审核并掌握教师教学工作进程的执行情况;协助院(部)领导做好教师教学考核工作。

7.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查询工作,办理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等报批手续。

8.协助院(部)主要领导建立健全院(部)教学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9.负责处理日常教学运行中的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研室管理

(一)教研室是承担教学工作和开展教学改革、教科研究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学校按专业建设需求设置教研室。教研室成员由担任本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教研室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二)教研室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各院(部)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教研室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计划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专业建设计划和设置新专业,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专业调整。

第九条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培养和就业工作。

第十条  各院(部)根据国家教育部或云南省教育厅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理论课与实践课、必修课与选修课、公共课与专业课等方面的关系,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由各院(部)提出教学计划,经教务部审核,报学校批准,由各院(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部及其各院(部)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及其教师教学任务的下达与管理、课程表的编制与运行、教师教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期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进程表和学时分配,经各院(部)领导审批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课程都应编制课程标准。教师要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教师个人编写,报各院(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管理工作;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建立并规范教材选购、编写、印刷、供给等管理制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原则,制订实践教学计划,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实训、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学生必须参加,不得免修,考核不合格者,应给以补考或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的记载与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保教学秩序正常稳定。学校教务部和各院(部)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及时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和调控,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他活动;师生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对于严重违反教学纪律的师生,严格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强化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退学、复学与毕业等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听课制度。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各院(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都应深入课堂听课,听取师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掌握教学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教师之间应互相听课,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订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按照学校教师工作规范、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检查各教学环节。全校性的教学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校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部和各院(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和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研究教学工作例会制度。专题教学工作汇报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平时实行教学工作逐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实训室、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机室、体育场馆、多功能教室、报告厅等场所要为教学服务,满足教学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学评估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教学评估工作,使教学管理和教学部门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把开展教学评估作为实现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符合学校实际的研究课题,教研室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制定教学研究规划,做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并落实经费、条件和研究人员,有效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在做好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同时,将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已经获奖的教学成果,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定期召开教学成果表彰大会和教学经验交流大会。

第六章  任课教师的管理与培养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教学工作;严格实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工作量。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任课期间不许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教学考核办法的要求,明确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和各院(部)应有长期、中期和短期师资培训规划和培训工作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加强对青年教师指导和培训,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思想和严谨治学的优良教风,提高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参加社会实践。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与运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的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学校、学院(部)、教研室都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和管理规定。

(二)学校各类建设指导意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专业、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实验室、师资队伍、学风建设等材料。

(三)教研室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师教学科研成果等。

(四)教师授课任务、教学进程、教学考核等相关业务材料。

(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项目材料和成果。

(六)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检查等有关材料。

(七)教学计划及其执行表、课程表以及执行情况的原始材料。

(八)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优秀实习生或实践教学典型经验报告,毕业设计报告或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九)学分制管理、考试工作等有关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学籍变动、毕业生质量调查、毕业资格审查材料等。

(十)自编出版校本教材、典型教案、试卷、试卷分析(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各种教学录音带和录相资料。

(十一)其他教学文件。

第三十二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各教学学院(部)都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档,按照人才培养水平评估指标的规范要求整理材料,并编制成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历史文化作用和现实启迪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八章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教学管理业务、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明确专业、课程建设的责任和教学改革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管理工作质量。对于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教学管理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院教学管理机构按学校定编、定岗和定职原则配备教学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使之保持稳定。

第三十六条  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和在职进修,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三十七条  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进行教学管理与研究,把握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学分制管理和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九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深入教育教学实际,寻找存在问题,确定研究课题,进行有效申报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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